致石狮市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本文已帮助人 日期:2021-05-05 15:31 来源:石狮现代医院 字体大小【小】【中】 【大】
致石狮市参保人员的一封信
尊敬的全市参保人员: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已经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21年2月19日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平稳运行、解决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的“压舱石”。
为了宣传和贯彻好《条例》,我们倡议:
作为石狮市基本医疗社会保险的参保人,大家都应该积极了解医保知识,认真学习《条例》内容,拒绝欺诈骗保行为,强化自身医保法治意识,树立正确的医保法律观念,让医保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做到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守法。这不仅关乎着每一位参保人的医疗权益,也是每一位参保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以下为《条例》相关内容,供参保人员学习:
1、《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定点医药机构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
参保人员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为购药的,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有权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医疗保障咨询服务,对医疗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进建议。
2、《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3、《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参保人员涉嫌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调查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要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暂停医疗费用联网结算。暂停联网结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经调查,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不属于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规定结算。
4、《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5、《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个人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泉州市医疗保障局石狮分局
2021年4月13日